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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一月一秀”分享会第五期—— “白话谈个税”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世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纳税。税的问题事关升斗小民,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痛感最强的税种,它承载了最多的目光。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本次分享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徐老师为大家分享“白话谈个税”,系统的为大家讲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以下为分享内容:

一、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 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内容

(一)、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经营所得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偶然所得

⑨其他所得

(二)、重点介绍以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意:(加班费并入工资所得、加班打车费用并入薪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 月8 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5、其他所得

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辞职风险金。

三、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 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减免政策(只例举相关的4点)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执行。

2、按照国税发(1994)089 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3、按照财税字(1998)061 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按照规定,持有B 股或海外股(包括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具体计算

综合所得:月税前所得- 5000 元“起征点” - 减免-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之后,对照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缴纳个所税。

六、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 元定额扣除。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 个月。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

4、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5、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大病医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住房租金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 赡养老人

1、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举个例子:

税前工资20000-5000“起征点”-社保1000-公积金500-专项4400(子女教育1000+研究生继续教育400+住房贷款1000+独生子女赡养老人2000)= 9100

个所税:9100*3%=273

如果不加专项4400

个所税:(9100+4400)*3%=273 = 405

差额=405-273=132

税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纳税人更多的了解税务,提高纳税意识,国家合理的征税,才能实现理想的共赢。